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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林赛娥、赵东萍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娥,赵某萍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36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娥,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汕头市澄海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同年5月4日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萍,男,l971年2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汕头市澄海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娥、赵某萍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晓环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两名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娥为非法牟利,自2015年3月18日晚开始,在汕头市澄海区自家工场里,以扑克牌为赌具,以赌“七支八”为赌博方式供人赌博,然后按人抽水。被告人赵某萍在参赌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应被告人林某娥的招引前来参赌,被告人林某娥承诺给其好处。2015年3月21日晚11时许,公安局澄海分局民警查处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林某娥、赵某萍二人,参赌违法人员蔡某燕、张某华、林某欢、陈某培、林某鸿、林某强九人,缴获赌具扑克牌五副,赌资76OO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娥、赵某萍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燕、张某华、林某欢、陈某培、林某鸿、林某强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押的作案工具、赃物及照片,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作案现场照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开庭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娥、赵某萍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赵某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被告人林某娥、赵某萍均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判处。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某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庄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