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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敏与杨春平、蒋桂玲、刘雨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杨春平,蒋桂玲,刘雨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737号申请执行人陈敏,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春平,女,1964年5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蒋桂玲,女,1944年4月9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雨珊,女,1990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关于陈敏与杨春平、蒋桂玲、刘雨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敏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位于户县沣京路国税局家属楼第4幢3单元501室房屋过户给原告陈敏。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户县房地产管理所送达了(2015)户执字第0073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办理户县沣京路国税局家属楼第4幢3单元501室房屋过户手续,户县房地产管理所已协助办理完毕,故应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永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珍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