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辉与杜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辉,杜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586号原告:吴辉,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杜长军,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辉诉被告杜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辉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辉负担。审判员 陈金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维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