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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辉与杜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辉,杜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586号原告:吴辉,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杜长军,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辉诉被告杜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辉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辉负担。审判员  陈金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维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