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吴新娣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娣,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366号原告:吴新娣,地址: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李永快、蒙新颖,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原告吴新娣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增城市国土房管局违法征地举报件的答复函》一案,经审查,原告所举报要求查处的违法用地项目为挂绿湖水利工程,该工程所涉地块属于广州市增城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所举报的违法用地位于增城区,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属于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徐 星人民陪审员 云 立人民陪审员 朱穗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