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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二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韫竹与刘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韫竹,刘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二初字第994号原告张韫竹。委托代理人胡建东,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韫竹与被告刘旭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韫竹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韫竹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韫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张韫竹负担。审判员  贾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淑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