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二重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章某、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章某,高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二重初字第00001号原告:钱某某,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章某,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高某某,女,1970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章某、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以原审案件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需追加借款人胡多作被告,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对被告章某、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方 畅审 判 员 左 康 银人民陪审员 陈 雪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同(实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