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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与陈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陈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杜店医院西邻。法定代表人魏家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丛维民,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闫奔,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委托代理人高树强。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魏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一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滨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丛维民、闫奔,被上诉人陈学的委托代理人高树强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8月12日,上诉人滨魏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滨魏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景春审判员  孙兴春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