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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宋某诉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宋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永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