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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永林申请执行李江涛、攀枝花市恒源石化有限公司、李成福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执字第70-2号申请人陈永林,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9月1日,住四川省青神县。委托代理人蒲文峰,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艳,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江涛,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恒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江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成福,男,汉族,出生于1940年6月3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李江涛,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系李成福之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攀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陈永林申请执行李江涛、攀枝花市恒源石化有限公司、李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恒源石化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附属设施、其他房屋。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了(2015)攀民破(预)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受理对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恒源石化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现对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恒源石化有限公司的重整正在进行中。鉴于重整程序不能确定结束时间,重整结果也无法预知,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恒源石化有限公司完成重整后,根据重整的结果,申请人再决定是否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攀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曾世玲执行员 樊俊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