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蕉法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丘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蕉法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蕉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丘某某,男,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蕉岭县,蕉岭县,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蕉岭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4年9月16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蕉岭县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下半年至2014年8月19日间,被告人丘某某为牟取利益,在其租住地蕉岭县文福镇文华路老搬运站的住房内,采用电话或现场投注的方式接受彩民郭某南、黄某清、丘某峰、傅某福、丘某增、傅某玲、卜某连、林某煌、陈某辉(上述九人已作行政处罚)等多名参赌人员的“六合彩”投注,然后将彩民的投注金额通过打电话的方式报送给其上线刘青(在逃),刘青则按照投注额的百分之八左右返还给丘某某。2014年8月19日晚,蕉岭县公安局民警在丘某某租住地现场查获并扣押了丘某某用来登记投注彩民姓名和金额的码单共322张,经清点核算,322张码单中登记的彩民投注金额共558309元,丘某某获取上线返还的渔利共计人民币44664元。公诉机关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六合彩”码单;书证��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人丘某秀,郭某南,卜某莲,林某煌,黄某清,丘某峰,傅某福,丘某增,傅某玲,陈某辉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丘某某系初犯,能积极缴纳罚金,在庭审中亦有较好的认罪和悔罪的表现,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罚金20000元。)二、随案移送的“六合彩”码单322张,予以没收,随案佐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赖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洁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