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耿远与李凤国、茹长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耿远,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丰润电力楼5-4-202。被告:李凤国,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新铁小区112楼2门101室。被告:茹长艳,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新铁小区112楼2门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远与被告李凤国、茹长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耿远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7元,减半收取1903元;保全费11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连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李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