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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民初字第00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刘小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刘小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00211-1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路243号双子星国际广场日座418。负责人谭爱国,经理。被告刘小军。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被告刘小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1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朝阳审 判 员  祝 英代理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