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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与张伟中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张伟中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陈雪彦。委托代理人:范永兴、周尤剑。被告:张伟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张伟中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应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方亚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操惠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