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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法执字第3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衡东县支行与许永胜、苏红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衡东县支行,许永胜,苏红香,郭宗岸,谷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31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衡东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住所地衡东县。负责人李军,衡东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许永胜。被执行人苏红香,系被执行人许永胜之妻。被执行人郭宗岸。被执行人谷雪珍。申请人邮政银行与被执行人许永胜、苏红香、郭宗岸、谷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许永胜、苏红香、郭宗岸、谷雪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郭宗岸、谷雪珍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宗岸、谷雪珍在中国建设银行衡东支行云鼎分理处的存款2374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建平执行员  赵志明执行员  刘 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辉校对责任人:赵志明打印责任人: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