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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4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安冬冬与梁昌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冬冬,梁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427-2号申请人:安冬冬。被执行人:梁昌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梁昌海在与他人债务纠纷中,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由安徽徽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处置8套房屋给梁昌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霍山县徽府山庄11B#4、3#03、3#05别墅三幢,另查封霍山县徽府山庄22#101、25#102、25#202商品房三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