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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程源发、温州市澳得丽印业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澳得丽印业有限公司、黄一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源发,温州市澳得丽印业有限公司,黄一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468号原告:程源发。委托代理人:林良辉。被告:温州市澳得丽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平朋。被告:黄一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源发诉被告温州市澳得丽印业有限公司、黄一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源发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源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源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6元,减半收取1333元,由程源发负担。审 判 长  吴圣东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兰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