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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春梅与北京星采昊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101号申请人刘春梅,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星采昊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6015684752),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2A312。刘春梅申请执行北京星采昊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丰民(知)初字第77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原告刘春梅与被告北京星采昊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双方于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签订的“万通盛事商盟”代理协议书;二、被告北京星采昊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春梅三万元(于二O一五年五月十九日给付一万元,于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前给付四千元,于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日前给付四千元,于二O一五年八月三十日前给付四千元,于二O一五年九月三十日前给付四千元,于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前给付四千元);三、被告北京星采昊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如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协议足额给付,则原告刘春梅有权立即以七万五千元(扣除被告北京星采昊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给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八百三十八元,由原告刘春梅负担(已交纳);五、被告北京星采昊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协议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申请人刘春梅于2015年5月2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星采昊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车辆、房产登记部门无信息反馈。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41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奕旭审 判 员  赵 驰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