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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薛芙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薛芙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杨某甲,女,4岁,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系原告之父),男,生于1985年4月24日,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之母),女,生于1985年8月18日,汉族。被告薛芙军,男,生于1966年11月4日,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薛芙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薛芙军负担。审判员  周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舒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