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江苏智森实业有限公司、史坚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东进路66号。负责人严向春,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智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兴业路11号新河新村三区2号综合楼拐角二层。法定代表人史坚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史坚兵。被执行人薛春霞。被执行人史正华。被执行人徐静。被执行人史纪根。被执行人于广梅。被执行人史文娟。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02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智森实业有限公司、史坚兵、薛春霞、史正华、徐静、史纪根、于广梅、史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史坚兵、薛春霞、史正华、徐静、史纪根、于广梅、史文娟住所地均在盐城市亭湖区,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申请执行江苏智森实业有限公司、史坚兵、薛春霞、史正华、徐静、史纪根、于广梅、史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0282号民事调解书],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葛存珍审 判 员 李如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