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02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济源市方园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万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方园物流有限公司,杨万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2686号原告济源市方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西环路泥河头村。法定代表人张志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国强,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中昇,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万成,男,成年。本院受理原告济源市方园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万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源市方园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源市方园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苗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