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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昭敏与杨玉兰,蔡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昭敏,杨玉兰,蔡华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901号原告刘昭敏,女,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双北路***号附**号。被告杨玉兰,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双骑龙村**组**号。被告蔡华江,男,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邮亭镇友谊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昭敏诉被告杨玉兰、蔡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昭敏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昭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昭敏撤回对被告杨玉兰、蔡华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刘昭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