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刑执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耿备战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备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1426号罪犯耿备战。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东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耿备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退出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8日以(2012)通中刑二终字第0068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耿备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耿备战的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耿备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财产刑及追缴未退出的赃款赃物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耿备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耿备战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朱艳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