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段贵与马秀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贵,马秀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28号原告段贵。被告马秀风。原告段贵诉被告马秀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成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颖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