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白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郭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173号原告白某,男,195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郭某,男,1967年5月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在审理白某诉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戎艳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