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藁民初字第0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白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郭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173号原告白某,男,195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郭某,男,1967年5月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在审理白某诉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戎艳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