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丙玉与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平利县洛河双垭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丙玉,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平利县洛河双垭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目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陈丙玉,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鹏,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平利县洛河双垭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薛育辉,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丙玉与被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平利县洛河双垭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丙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陈丙玉负担。审 判 长 李 轩审 判 员 魏刚刚人民陪审员 王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龙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