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特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与王开民、李建华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王开民,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特字第2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海新,行长。委托代理人成建国,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王开民,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申请人李建华,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与被告王开民、李建华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申请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丽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