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民终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张家口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光华路***号。法定代表人:贾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宣化县顾家营镇北碱台村。法定代表人:刘跃,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电力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口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华跃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25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河北电力二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之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张家口华跃公司诉求上诉人河北电力二公司给付工程款,涉案工程位于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依法向三河市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具体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其驳回上诉人河北电力二公司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河北电力二公司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徐福禄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