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梁斌与黄道汉、何梅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斌,黄道汉,何梅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梁斌。被执行人黄道汉。被执行人何梅芬。本院在执行梁斌申请执行何梅芬、黄道汉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民初(二)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秦宏黔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祯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