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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马刑初字第19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公诉机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肖尧、熊联树,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泸龙检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6时40分许,被告人詹某某驾驶川EY05**号小型轿车行至龙马潭区安宁大道隆盛物流园区门口路段时,将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祝某某撞向对面车道,致其被对向行驶的川E489**号重型自卸货车碾压并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拔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交警部门书面认定被告人詹某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已先行支付死者家属3万元和慰问金2.2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当庭表示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接处警信息、被告人户籍信息及驾驶证、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轿车相关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詹某某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查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詹某某案发后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案发后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詹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