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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吴弢与马林、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弢,马林,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306号原告:吴弢。委托代理人:柏桦,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林。被告:李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弢与被告马林、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弢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马林、李艳价值377210元财产,并已提供原告吴弢位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国绣园83-35号、建筑面积114.57平方米房屋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者冻结被告马林、李艳价值37721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吴弢位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国绣园83-35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慧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心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