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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陈明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陈明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50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8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469-9。负责人付万军,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燕,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溯,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霞,女,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与被告陈明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吕荣荣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阳文敏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许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明霞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交���银行重庆分行诉称,2011年4月7日,陈明霞向交通银行重庆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双方签订了《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之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按约向陈明霞办理了信用卡一张。自2011年月4月20日起陈明霞开始使用上述贷记卡透支取现,截至2014年7月19日共透支本金25742.66元、利息12998.94元及费用2303.01元,共计39870.98元。交通银行重庆分行认为陈明霞拖欠到期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交通银行重庆分行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陈明霞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5742.66元,支付截至2014年7月19日的利息12998.94元及费用2303.01元,以上合计39870.98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以本金25742.6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明霞承担。被告陈明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7日,陈明霞向交通银行重庆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签字确认,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的领用受《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收费表及此表载明事项的约束,本人阅读并同意遵守上述文件,尤其是粗体印刷的条款。该申请表所附《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载明了使用该卡发生欠款的偿还办法及其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取现手续费以及其他手续费的计收标准。之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为陈明霞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并核准信用额度为32000元。嗣后,陈明霞将该卡激活。2011年月4月20日开始,陈明霞以取现、消费等方式从其信用卡账户中透支。陈明霞一直未能还清欠款。截至2014年7月19日,陈明霞尚欠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5742.66元、利息12998.94元及费用2303.01元,共计39870.98元。上述事实,有《交通银行标准信用卡和太平洋借记卡申请表》、《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账户结构说明、交易明细、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与陈明霞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按约向陈明霞核发信用卡,陈明霞在开卡激活后以取现、消费的方式从其信用卡中透支,理应及时还清欠款,其未履行按时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交行重庆分行有权要求陈明霞偿还欠款,并有权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收利息和费用。交通银行重庆分行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明霞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明霞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5742.66元,支付截止2014年7月19日的利息12998.94元、费用2303.01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以本金25742.6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398元,由被告陈明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荣荣二〇一���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阳文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