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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0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九娜与被执行人田睿子女抚育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0555号申请执行人胡九娜,女。被执行人田睿,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九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睿子女抚育费一案中,被执行人田睿已支付完毕本次申请执行人所申请的款项,申请执行人胡九娜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继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林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