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四川瑞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与周雪梅、张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瑞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周雪梅,张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四川瑞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负责人康伯金,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庞石磊,系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文边,系该司员工。被告周雪梅,女,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张波,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瑞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诉被告周雪梅、张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瑞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其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瑞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瑞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四川瑞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幸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