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榕刑执字第6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邱林平集资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153号罪犯邱林平,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30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林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810.828696万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以(2011)闽刑执字第29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辉、蒋媞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吴魏芳、陈秋云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邱林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林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2012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邱林平本次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本院认为,罪犯邱林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邱林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邱林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林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30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