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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寅岭、边石磊,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阳光国际29号楼1层132号。法定代表人曹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晓琪,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880元,由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郝 诚审 判 员  秦一臣代理审判员  冯孟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勇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