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法执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晓民与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民,马海霞,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法执字第355-1号申请人杨晓民、男、生于1980年7月1日,汉族、住商水县魏集镇杨洼村4组。申请人马海霞、女、生于1979年9月18日、汉族、住商水县城关镇行政路中段1010号。被申请人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同海、系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商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5日,以(2015)商法执字第35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周口市海燕鑫聚的F26m房屋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244、2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周口市海燕鑫聚的F26m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庆宏执行员 李方宏执行员 赵建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