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二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朱玉凤与靖宇县靖宇镇永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赵红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凤,靖宇县靖宇镇永生村村民委员会,赵洪敏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434号原告:朱玉凤,男,193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宇县。委托代理人:徐华,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宇县靖宇镇永生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靖宇县。法定代表人:张新民,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矫清本,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宇县。第三人:赵洪敏,女,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靖宇县。委托代理人:夏樱芷,靖宇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凤诉被告靖宇县靖宇镇永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赵红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诗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