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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广州铭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福民、深圳深德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凯大地生态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铭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福民,深圳深德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凯大地生态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13号原告:广州铭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子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勇,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嘉俊,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福民。委托代理人:胡倚墨,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健豪,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深德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福民。被告:深圳市华凯大地生态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铭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福民、深圳深德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凯大地生态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铭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三被吿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州铭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铭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000.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1500.00元,由原告广州铭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广州铭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00.00元由本院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梁  乐  乐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詹伟文(兼)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