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十堰源禹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同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十堰源禹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同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晓敏,刘向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405号原告: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16号安顺月光广场16栋1层A区、18层A区。负责人:JANG,GOANG,TAE(张光太),行长。委托代理人:聂世堂,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十堰源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长春路7号。法定代表人:唐晓敏。被告:武汉同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78号。法定代表人:王红菊。被告:唐晓敏。被告:刘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十堰源禹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同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晓敏、刘向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十堰源禹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同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晓敏、刘向东的财产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十堰源禹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同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晓敏、刘向东银行存款250万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继平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