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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石作强与唐万清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作强,唐万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监字第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石作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万清。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石作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万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瓦民初字第38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作强申请再审称:1.原审确定的案由“委托合同纠纷”不成立;2.原判决中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的事实不清;3.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虽然是石作强报警并签名,但实际受害人是被申请人唐万春,公安机关不作为,致使该款几日后被人提取,应另案处理,且原审依据相关法律判定再审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损失于法无据,应予纠正。本院审查查明:申请再审人石作强与被申请人唐万清有业务往来。2014年2月24日,石作强正在理发,旁边朋友用石作强的手机将“农行离得近。就汇现在发的农行上:622848407831696XXXX,张晓闪”的短信转发给唐万清。唐万清的妻子赵秀文即向该账号汇去了73000元,该款的实际收款人并没有收到,造成该款损失。事后,石作强到公安机关报案。经本院(2014)瓦民初字第3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再审人石作强于该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73000元给被申请人唐万清。本院认为:该案发生的损失系由石作强发出的短信造成,无论该转发短信的行为是故意或者过失形成,客观上已经造成被申请人唐万清财产损失,而在申请再审中原审被告即申请再审人石作强并没有提交新证据,提出的再审理由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故应驳回申请再审人石作强的再审申请。综上,石作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作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迟 峰审判员 姜胜美审判员 李 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