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5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夏金成与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金成,杨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565-1号原告夏金成。委托代理人马庆国,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青。原告夏金成与被告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杨青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夏金成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夏金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96元,由原告夏金成负担。审 判 长 张志高人民陪审员 陆 珍人民陪审员 王长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志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