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杨某甲、杨某乙负担。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甄红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