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巡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钟川友、丁有良与丁有良、阜阳市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川友,丁有良,阜阳市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巡民初字第170号原告:钟川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磊。被告:丁有良,农民。被告:阜阳市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子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陈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闫中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川友与被告丁有良、阜阳市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川友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有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川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川友撤回对被告丁有良的起诉。审判员 刘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煜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