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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执字第4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孙朝红与张永东、王术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诸执字第477-2号申请执行人孙朝红。被执行人张永东。被执行人王术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诸朱民初字第7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永东、王术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永东、王术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永东、王术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永东、王术梅所有的位于×××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执行员  徐江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