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执字第4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孙朝红与张永东、王术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诸执字第477-2号申请执行人孙朝红。被执行人张永东。被执行人王术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诸朱民初字第7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永东、王术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永东、王术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永东、王术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永东、王术梅所有的位于×××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执行员 徐江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