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中煤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矿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中煤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79号原告XX,男。被告中煤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中煤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而申请撤诉,其请求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孟文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靳文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