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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与被告林保远、黄莉华、林家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林保远,黄莉华,林家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500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川,行长委托代理人:程邦建,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保远,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1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黄莉华,女,汉族,生于1981年3月1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林家远,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2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诉被告林保远、黄莉华、林家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林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翠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