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马立强与陈天仕、董天霖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立强,陈天仕,董长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申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立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天仕。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长霖。再审申请人马立强因与被申请人陈天仕及原审被告董长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双商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马立强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有新的证据即借款人董长霖在宝清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其询问时,承认其欠被申请人陈天仕人民币100万已偿还。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马立强与原审被告董长霖于2011年5月21日共同出具借条,向被申请人陈天仕借款人民币100万元。董长霖在一审法院询问中承认向陈天仕借款100万元,并未偿还。马立强在二审庭审中自认使用20万元。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宝清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董长霖讯问笔录地点在辽宁省葫芦岛市看守所,其真实性无法证实。因此,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马立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立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彦超审判员 高山峰审判员 李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