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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振友与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椴树沟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友,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椴树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879号原告李振友。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椴树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计云学,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友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椴树沟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振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198.5元,由原告李振友负担。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利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