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嵊嵊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嵊山信用社与应海忠、应水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嵊山信用社,应海忠,应水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嵊嵊保字第2号申请人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嵊山信用社。负责人徐铁红。被申请人应海忠,养殖户。被申请人应水红,家庭妇。申请人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嵊山信用社(以下简称嵊山信用社)因与被申请人应海忠、应水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嵊山信用社为了避免今后生效判决难以执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应水红丈夫郑英平在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嵊山信用社账号为10×××80中的存款20133.55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嵊山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应水红丈夫郑英平在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嵊山信用社账号为10×××80中的存款20133.5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范凯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