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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少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少民初字第75号原告刘某某,女,住遂平县。被告赵某某,男,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